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海南土地法律法规

简述信息一览:

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调处土地纠纷,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海南土地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如下:首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可以有效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

1、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海南土地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指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经受让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和规模后再进行买卖的行为。出让地包括工业、商业、住宅等。

3、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4、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5、海口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时效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七十年。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十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发展与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律主观:根据土地法的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根据土地法的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土地征地赔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构成。具体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统一的标准。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6、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根据我国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查询显示:海南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关于海南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海南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