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港口污染法律法规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港口污染法律法规,以及港口污染防治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管理内容

法律分析: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部分船舶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港口污染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1、另外夜间连续施工需要发放扰民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0--60元不等。也可以要求当地的环保部门牵头,居民与施工方协商解决。至于家里房子的问题,这是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扰民费如何发放应由双方协议。施工过程中工地建筑方因分工而更换施工单位,居民有权向新的施工单位索取扰民费。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

港口污染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施工扰民补偿标准是什么施工扰民补偿标准为,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干扰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居民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4、建设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以及现场调查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5、法律主观:施工扰民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案件。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并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造成施工扰民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

第六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口岸的开放由省、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二条 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继续施行、20件予以废止、21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3、第十九条:建设滨海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应当建造防护堤坝和场底封闭层,设置渗液收集、导出、处理系统和可燃性气体防爆装置。

4、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七)公众参与情况:(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5、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6、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关于港口污染法律法规和港口污染防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港口污染防治、港口污染法律法规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