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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法律法规

简述信息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船员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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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因此考水手请假2天及以上会取消考试资格。

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程序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海员培训被海事局查到缺课就会导致本次培训后无法获取培训证明而无法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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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1、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

4、《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5、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在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就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3、第八条 渔业船舶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以及渔业船舶适航等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4、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5、第五条 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船员培训费用可以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吗

船舶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安全培训费用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在会计上,企业发生的员工安全培训费,应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就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

安全培训费用、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为员工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如安全操作培训、急救培训、防火培训等。包括购买和维护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费用,如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消防设备等。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劳动防护用品包含项目参照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等。“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船舶。

公安、边境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结合海域及河道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水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依法拆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广东省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第三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葫芦岛市海洋涉渔“三无”船舶“转、改”实施方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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