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荣昌区餐饮法律法规

文章阐述了关于荣昌区餐饮法律法规,以及重庆荣昌餐饮转让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关于餐饮业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荣昌区餐饮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分析: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法规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荣昌区餐饮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社会广泛关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已于5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刑法规定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主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主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关于荣昌区餐饮法律法规和重庆荣昌餐饮转让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重庆荣昌餐饮转让、荣昌区餐饮法律法规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