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地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地质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第十三条: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十四条: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2、该规定从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依职权听证和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角度,规定了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等。
3、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
1、法律分析: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40%;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2、矿山废石是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规范、安全、环保的处理。我国针对矿山废石的处理和利用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4、不违法,一般企业的矿渣需要自行处理,但如果是重金属之类的矿物开采,一般要联系相关单位处理,因为个人处理一般会遇到技术不够或者成本过高的问题。矿业固体废物系指在采矿和洗、选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和尾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都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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