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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农业灌溉法律法规-水库灌溉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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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库农业灌溉法律法规-水库灌溉农田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条 引黄灌溉贯彻“积极慎重”的方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旱涝碱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处理和利用泥沙,发展节水灌溉,加强管理和科学试验研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统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及农村节水。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第十六条 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水库农业灌溉法律法规-水库灌溉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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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灌溉质量。(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六)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农田水利法律规定内容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法律分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

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鼓励官民为“农田水利法”出谋划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实施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2、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3、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5、《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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