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

文章阐述了关于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以及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预防和消灭畜禽疫病,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犬;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胴体、头、蹄、脏器。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为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头、蹄、尾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等。

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动物检验检疫是哪个部门管理

动物检验检疫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检疫站归哪个部门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畜牧局一般负责 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法规宣传,引导,监管等等。动物检疫归县级动监管,动监一般是畜牧局(农业局)下属机构。

动卫检指的是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C.I.Q),是为国家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部门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文),加强国营商业食品部门畜禽防疫和畜禽产品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3、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4、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农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和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畜禽传染病,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动物没有检疫怎么处罚

罚款金额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行为,属于无检疫证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未经省级检疫直接运输至输入地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7条第(三)项的规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你的描述,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货主在运输过程中根本没有检疫证明。

违反法律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和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禽类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