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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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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解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常识解读pdf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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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1-8 页数:657 内容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为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编写的专门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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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其利用职务之便报复有私仇的对象。不可以,刘某的行为是其个人的独立行为,与正常的行政工作无关。刘某要对此事负全责,并负责对李某的民事赔偿。

3、张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刘某也向乙国驻甲国领事馆申请乙国的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条规定有哪些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提出的异议、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义务机关等。

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征收、征用决定的等。

受案范围就是指哪些争议是属于法院应予立案管辖,明确受案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常识判决变更

1、判决变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

2、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1、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2、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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