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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

简述信息一览:

刑事诉讼法认定有罪的标准

刑事定罪的标准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够做出有罪判决,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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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176条规定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是有关于移送起诉的规定。内容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需要将相关材料移送给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如下: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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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在 审查起诉期间 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则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审判公开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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