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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争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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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吉林劳动法实施细则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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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20011年吉林省工伤待遇政策如何规定的

1、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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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3、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吉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霰组成。一般来说,吉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吉林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

八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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