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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案诉讼新法律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证券案诉讼新法律,以及证券案件的管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新《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制度衔接与规则细化新《证券法》第95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性规范,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第95条共计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根据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诉讼原则,依法为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证券案诉讼新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先行赔付可以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优化证券民事救济路径,先行赔付制度入法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先行赔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向上市公司索赔,法律术语叫“证券民事赔偿”,对应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五:扬帆起航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制度衔接与规则细化新《证券法》第95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性规范,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第95条共计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证券案诉讼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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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

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新证券法下集体诉讼制+连带赔偿责任有什么特征

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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