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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规定-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规定,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行政公益诉讼审查起诉期限

1、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益诉讼起诉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规定-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的时效是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这个时候,检察院的身份是公益诉讼发起人。

4、审查期限。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5、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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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单位管理等漏洞,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完善治理、加强管理的建议。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

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1、法律主观:公益 诉讼 的范围可以参考以下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3、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主观: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

5、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如果没有其它规定的机关予以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规定,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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