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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是-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以及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1、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时效是:一普通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二: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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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因为某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导致错过期限,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4、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分析: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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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后,当事人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

2、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1、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提出的异议、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义务机关等。

2、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3、法律主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等。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

2、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1)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3、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五)使用民族语言原则。(六)当事各方有权辩论。(七)合议,质疑,公开审判和最终审判这两项审判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此外,专利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3、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行终15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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