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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今天给大家分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界定,其中也会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简述信息一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平等。根据查询行政诉讼法规定显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一是表明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

【错误】本题考查程序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故表述错误。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人身、行为和财物。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所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分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2、具有不对等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3、法律主观: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4、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征包括:一是以行政法律事项为内容,二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三是以公民、组织为客体,四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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