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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债权人代位诉讼法律规定,以及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法律依据

1、法律客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法律主观: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 的前提。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法律分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析产之诉的管辖问题,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4、法律主观: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出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5、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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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将其应当由被代位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代位人主张,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代位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将其应当由被代位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代位人主张的一种民事诉讼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为债务人没有行使债权或者没有行使债权相关的权利,这种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代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是指 债务人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 债权人 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 诉讼 ,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代位执行的法律依据

但第三人在代位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其异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法律分析:代位执行的程序:(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三)第三人异议;(四)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从程序法上看,执行力的扩张理论以及略式诉讼程序理论是代位申请执行的理论依据。根据执行力的扩张理论,在一定情况下,依执行名义可以对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为强制执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应当满足的条件,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或者是未到期。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主观: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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