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为大家讲解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以及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1、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2、诉讼的特点有: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3、C、涉外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对于外国人在中国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有专章规定。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可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如果上述主体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必须为中国的行政机关。以外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属中国的涉外行政诉讼。(3)诉讼标的必须是中国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此外国人在取得中国国籍前是不能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也就不能成为中国律师,所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但该外国人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看点1:土地征收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点扩大至12点。
2、◆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与原规定相比,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范围更加广泛。
4、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行政法规定了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新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5、”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新行诉法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包括社会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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